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应当注意的是,两者并未否定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事实上赋予了数字货币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保护框架的判决不在少数,就在今年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二审认可了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并从法律上给予保护,由此再次将数字货币的法律可保护性问题带到台前。但这种认定思路并未形成广泛的气候,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对法律文件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数字货币依然有被视为“不合法物”的风险,进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这种司法认定上的分叉增加了数字货币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